新经济联合简介

青岛市新经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市新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 New Economy Federation,缩写:QDNE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为促进青岛新经济发展的企业及企业家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新经济理论,坚持平台思维和引领思维,聚焦“十四五”规划、供给侧结构改革、“双循环”发展战略和我市传统产业振兴、新兴产业发展,发挥新经济领域新锐企业家和新兴人才等产业发展新生力量的创新引领作用,加强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研究、交流、实践,促进资源整合、要素协同和发展共赢,打造我市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摇篮和前沿阵地。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机关是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银川西路202号楼2单元505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新经济发展与国家、省经济发展战略、规划部署的衔接,落实国家、省新经济领域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积极参与全市新经济发展统筹规划、中长期战略、年度计划拟定和实施工作,为全市新经济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草案提供意见建议;

(二)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新经济与城市经济发展、社会民生有机链接,积极营造新经济产业生态,促进城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推动经济增长动力接续转换,着力打造新经济的话语引领者、场景培育地、要素集聚地和生态创新区;

(三)推进新经济领域产业发展,推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为核心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开放型产业体系建设;围绕智慧生产、智慧生活、智慧城市、智慧海洋,协调推进全市新经济场景供给和新经济场景落地;

(四)对接集聚创投风投资源,设立或引进专项基金,做好新经济平台载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服务,打造全方位创业培育平台。针对早期阶段的创业公司需求的资金、商业、技术、市场、人力、法律、培训等提供一揽子服务,帮助早期阶段的创业公司顺利启动和快速成长,帮助创业者开创出一批最有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的产品;

(五)积极推进全市新经济对外交流合作,促进新经济要素资源跨域整合。组织会员与国际、国内相关协会组织,开展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市场以及人才创新等合作与交流活动;协调组织新经济论坛、会议等重大活动;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六)做好新经济产业统计分析和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动态信息,引进高端人才,联合会员单位组织常规招聘,培训相关人才;

(七)协助相关部门推进创新创业工作,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以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及相关单位;属于创新能力强、落地能力强、引领能力强的青年企业家和新兴人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每届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罢免; 

(二)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程序与理事相同。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